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解读(中)
三十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答:(1)《通知》是现阶段指导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们开启新的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通知》的印发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十二、《通知》规定新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1)到2010年,我国要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要使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十三、《通知》明确要求着力解决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答:(1)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2)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3)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
(4)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5)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
(6)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
三十四、在制度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制度?
答:在制度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三十五、在政策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措施?
答:在政策制定方面,《通知》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
三十六、在机构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机构?
答:在机构建设上,《通知》要求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三十七、《通知》明确了哪个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责?
答:《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责,譬如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等。
三十八、贯彻落实《通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答:(1)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2)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落实组织协调机构,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系统,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3)着力研究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4)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进程,健全法规体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坚决抵制和制止任何违反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5)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大局的创新意识和理论、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政策措施、国际先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等进行调研,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思想和理论支撑。
(6)按照《通知》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目标,科学制订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科技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7)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热爱、珍视、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
(8)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在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
三十九、《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1)开展文物普查;
(2)开展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实现文物数据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3)加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力度;
(4)建立大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模式,建设好汉长安城、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一批重点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
(5)配合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加强水下文物的调查保护;
(6)继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预备清单制度;
(7)建成与中华文明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博物馆体系;
(8)加强对博物馆藏品保护和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全国国有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总目录;
(9)依法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打击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行为;
(10)加强科学和技术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科技含量;
(11)加大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2)强化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等。
四十、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5年12月22日)。
四十一、为什么说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四十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哪些?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十三、如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答: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四十四、如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答: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十五、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答: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十六、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答: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十七、如何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答: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四十八、地方各级政府如何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四十九、各级政府如何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答: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五十、各级政府要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
答: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五十一、如何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的作用?
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五十二、为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国家出台了哪部暂行办法?
答:《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五十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十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答:《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五十五、《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哪两类?
答:《办法》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五十六、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什么?
答:(1)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2)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3)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4)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5)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五十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实施?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五十八、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五十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的提出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要有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建档;(2)保存;(3)传承;(4)传播;(5)保护。
六十、申报者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六十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报程序的是什么?
答:(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经专家筛选、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与要求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4)推荐项目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颁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产生。
六十二、评审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六十三、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
答: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六十四、评审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六十五、国务院几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答: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六十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需要公示吗?公示期是多久?
答: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六十七、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是什么?
答:(1)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六十八、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由哪些部门组成的?
答: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组成。
六十九、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哪里?
答: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七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有哪些?
答: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成 员: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章新胜(教育部副部长)、周明甫(国家民委副主任)、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顾朝曦(旅游局副局长)、齐晓飞(宗教局副局长)、童明康(文物局副局长)
秘书长:周和平(兼)